bob博鱼官方·(中国)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24 12:36:47 来源: 浏览次数:

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即通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以及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学院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学院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于情节轻微,达不到处分条件但确有必要批评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或学院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对各类纪律处分的有效期做出以下规定

(一)警告(为期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为期六个月);

(三)记过(为期六个月);

(四)留校察看(为期一年);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学院纪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学院纪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二)在本学院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三)勾结学院以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

(四)涉外活动违纪。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根据学生本人表现,通过考察予以解除。对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照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院和系部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处分决定程序

第十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下同)查证,系(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查证,系(部)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做出处分决定。

(三)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由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查证,系(部)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部;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查证,系(部)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工作部。经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做出处分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四)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部),由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或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部调查。保卫部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部),由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处理。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协调相关系(部)处理。

七)学生考试违纪由教务部按学生考场纪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述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系(部)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 (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系部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部)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备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部出具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系(部)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具体申诉办法见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系部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并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备案。

四章 处分细则

第十八条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社会、校园公共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院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且不服从批评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及在院内开展宗教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建社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酗酒滋事,经批评教育无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等后果,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院纪院规执行公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二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严重扰乱考场或者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考试作弊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未经许可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稿纸等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2.抢夺他人试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故意销毁试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其他的考试作弊行为,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条规定予以处分。

二十三 违反考勤纪律,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除遭遇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外,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以上,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退学条款办理。

二十四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0元及以上的,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十六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反校医室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处分。

4.伪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5.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6.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七)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八)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第二十八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绘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饲养动物;经劝告不听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背学术道德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有篡改学业成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发表的论文或者用于答辩、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违背学术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生军训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近似或相关条款给予处理。

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